尊敬的投资者: |
为保护您的账户安全以及合法权益,根据各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以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各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要求,我们特向您做如下提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您的账户存在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请您主动联系我司并如实申报账户的相关信息,不得存在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协助报备和不协助调查工作的行为。否则,交易所可以根据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有疑问,可致电我司。联系电话:400 706 0158。
特此公告。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