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信息洗钱
【案例概述】
犯罪分子甲某在a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在填写《投资者调查问卷》时,虚构其职业为个体户,年收入为50万元人民币,从而掩饰了其资金来源的非法性质,甲某通过银行将非法资金转入其在a期货公司开设的期货账户实施洗钱的行为,掩盖了其非法收入的来源及性质。
【案例分析】
通过虚报信息逃避客户身份识别,将黑钱转入期货市场清洗。目前期货公司开户前会对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识别,并通过要求客户填写调查问卷来调查客户的交易目的、资金来源。这其中的难点是期货机构较难有效核实调查问卷上有关客户的职业、收入等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客户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因此,期货公司针对客户身份的持续性识别便显得尤为重要。不间断的、持续的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将能大大的提高发现违法分子洗钱的概率。
对敲洗钱
【案例概述】
2012年9月,a期货公司客户甲公司和b期货公司客户乙某在某期货远月合约多次进行对敲交易,交易价差最大为900余点,导致甲公司累计亏损202万元。经查实,客户乙某系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为方便提取现金,遂采取了此手段转移资金。
【案例分析】
期货业中的对敲行为是指期货投资者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行为。此种行为可以交易的形式转移资金,达到掩盖和模糊资金来源的作用,因此可能会被洗钱分子所利用。目前,期货交易所会针对期货市场中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疑似发生对敲行为的账户将采取限制出金、调查取证的手段。同时,期货公司对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告可以提高筛查出洗钱高风险的客户的概率,有效地防止犯罪分子运用对敲等方式进行洗钱。
佣金返还洗钱
【案例概述】
某国犯罪分子a利用与b期货公司合作开发客户机会,成为b期货公司的居间人,犯罪分子a利用b期货公司急于开拓市场的心里,提出高昂的居间人佣金提成,随后将违法资金转入其控制的多个账户,通过对控制账户频繁不计成本的交易,把账户内的资金逐渐转化为犯罪分子a的佣金收入,从而改变资金的性质达到洗钱的目的。
【案例分析】
随着期货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各期货公司都大量吸收本公司员工以外的自然人作为居间人进行客户招揽及服务,并按协议支付居间人佣金。这些居间人并非期货公司员工,只是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代理期货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但部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行为疏于管理,高额的佣金返还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途径。不同期货公司制定的关于居间人的制度会有不同,但都不应违背各期货自律机构对于居间人的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居间报酬计提比例进行审核,对于居间人名下客户手续费明显高于正常标准等情况要加强审批,尤其是来自洗钱高频地区的居间人要格外关注。
仓单业务洗钱
【案例概述】
某犯罪分子甲某用其犯罪所得在现市场上购得一批铜,将这批铜在上海交易所注册成标准仓单,然后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进行期货铜的交易、在期货市场卖出铜,直接进入交割,从而获取现金,隐藏其资金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
【案例分析】
期货市场因其与现货市场的紧密联系,为洗钱分子提供了一些洗钱的独特途径,例如商品期货中的标准仓单业务。期货标准仓单,是指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交货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的注册环节、转让环节都可能成为洗钱的途径。因此,交割仓库应当审慎识别前来办理标准仓单业务的客户,包括其职业、商品来源、贸易背景等,尤其是来自洗钱高频地区的客户,一旦发现可疑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他人账户洗钱
【案例概述】
犯罪分子甲某让乙某在期货机构开立了期货账户,乙某开立账户后实际由甲某进行操作,甲某同时操作自身账户和乙某的账户进行利益输送,实施洗钱。期货公司在无法完全掌握期货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的情况下,洗钱分子可通过实际控制多个账户进行洗钱。
【案例分析】
期货账户开设完毕后,投资者往往会通过银期转账、非现场交易方式完成期货交易。在此情形下,很难查验账户是否由他人实际控制,因此洗钱犯罪分子可通过所控制的账户实施洗钱。目前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各期货交易所陆续发布了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实控关系账户的监管。实际控制关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均应当通过各自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备相关信息。而对于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开户环节,应告知实际控制关系有关规则,并在客户期货交易中通过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有关规则的提醒,协助期货交易所完成实控关系的排查、管理工作,降低洗钱分子通过控制他人账户洗钱的风险。
(文章内容摘自《反洗钱知识新编》)